从今天(3月1日)起,作为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正式实施,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今天,南京两起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集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9年3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被告人文某与被告人王某,数次驾船至南京栖霞区大年港至大唐电厂之间的长江流域,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
并与被告人王某才,多次驾船使用拉鱼网的方式,在栖霞区大划子至大年港之间的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栖霞区三江口至大道河之间的长江流域,使用由电瓶、逆变器、电抄网组成的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南京市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法官赵佳现场宣判:被告人文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被告人王某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文某说,“我已经肠子都悔青了,我认罪认罚。”
对于文某的说法,法官赵佳表示,作为渔民,更应该清楚渔政等相关部门长期宣传的长江禁捕内容,但依然多次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性质较为恶劣。
赵佳说,“应该说长江大自然对于他们祖祖辈辈的馈赠是明显高于一般人的,作为特殊的身份,他应该尽自己的努力去保护长江资源,应该说他的身份,并不构成我们适用缓刑的考虑因素。”
而另一位被告人曹某实际为收鱼的鱼贩子。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才出售的刀鱼等渔获物是在禁渔期间捕捞,仍先后八次予以收购,并支付给王某才16520元。
被告人曹某说,“那时候我真的不知道自己去收鱼、卖鱼是违法的。”
赵佳表示:“这个情节是非常恶劣的,你没有买鱼,可能捕鱼的就会少一点,我们就是想从根源去惩处这些非法捕捞的行为。”
今天,另一起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也进行宣判。
2019年,被告人吴某、王某龙等人通过电捕鱼、下地笼网等方式,在属于禁渔区的长江南京段潜洲岛及附近水域,数次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渔获物获利达一万余元,多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赵佳表示,作为工具的使用,在量刑情节上,是予以重要考虑的方面,次数也作为考量因素,“今天是《长江保护法》实施的日子,实际上我们也想通过这两起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助力长江大保护。”
(来源:《零距离》记者/秦禾东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