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又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其中江苏有多个新规施行,来看记者盘点。
防治出生缺陷 江苏构建全流程预防治疗体系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2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出生缺陷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产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同时《办法》对保障和监管也有明确规定,如政府统筹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渠道基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免费服务。出生缺陷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完善救助制度 江苏残疾人纳入医保
《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也将于2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在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费用和重度残疾人给予补贴。强化对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力度,对0-6周岁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7-14周岁残疾儿童,将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等措施。
拒绝扯皮推诿 水的各方主体责任明确
《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也将在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对规划和建设、农田水利、农村供水和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投入机制、优惠政策、公众参与等方面落实了保障措施。为提升农村水利治理能力、加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提供了制度支撑。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实施 进一步强化政府履职监督
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医保新规扩大资源供给 医疗药品服务更便利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办法》还提出,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保障“打工人”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自2月1日起实施,强化了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互联网保险新规: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作出规范。《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还列举了多种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的情况,如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郭奉铭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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