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如果有地下室,需要另外付款吗?这个问题,不少市民都有疑问。今天(1月16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例,法院通过判决给出了答案。
2019年4月26日,王某与孙某在中介公司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当日,王某支付定金3万元,又于2019年5月5日支付300万元,有收据为证。2019年6月25日,王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10月10日,王某支付案涉房屋停车费480元、电费35元及燃气费68.25元。结果孙某提出地下室需要另行购买,王某认为地下室包含在房款之中,两人发生争执。于是王某拒付2.9万元尾款,在花费3800元安装防盗门后,入住房屋。
孙某气愤不平,将王某新换防盗门的锁眼堵住,两人因此产生纠纷,多次报警,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地下室并非具有独立产权的专有部分面积,即案涉地下室属于案涉小区的共有部分建筑物,应当归小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住宅,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案涉房屋所在住宅楼的地下室,属于住宅楼的配套附属设施部分,依法应当归小区业主共有,用于对应的住宅楼业主便于日常生活放置物品,应当由对应的住宅楼业主进行使用。
王某现作为业主,对地下室应当享有相应的使用权,这也体现了法律规定的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精神,形成并固定了地下室的使用秩序,符合业主利益,应当予以维护。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房屋对应地下室交付王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购房尾款2.9万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