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提请修正,拟对“百吨王”等恶意超限车辆设专章规范

2021年01月13日 14:34:30 | 作者:罗聪懿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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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增设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专章,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特别是“百吨王”等恶意超限车辆提出综合治理,同时对拒绝、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扰乱秩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超限超载 将从重处罚

  据介绍,截至目前,江苏全省公路总里程达16万公里;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二级以上公路占比全国最高;路况水平持续保持全国领先。同时,公路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超限超载现象较为严重,原《江苏省公路条例》2000年颁布实施,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为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增设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专章,突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科技治超和信用监管。如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高速公路和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放行驶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设施,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保持真实性、连续性,交通、公安可以根据检测监控设施收集的记录资料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多次超限超载的,依法从重处罚;交通、公安等部门实施动态监测,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协同执法。工信等部门,还应当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结合我省实践经验,还规定了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要求装载配载货物,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动态公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陆永泉表示:“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根据装载配载的重型货物种类、规模等情形,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排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装载配载重点监管单位。”

  《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处罚规定。高速公路和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的,可以处以每辆次二千元的罚款;对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按照规定装载配载监管措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现行法规衔接 完善村道规定

  针对原《条例》部分条款在“有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与公路用地的最小间距”规定与现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不衔接的地方,《条例(修正案草案)》也作出了与上位法一致性的规定。规范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同时,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为了与早前出台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相衔接,《条例(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扩大调整范围,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基础上,把村道也纳入其中,明确其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而村道建设技术标准、监督管理等要求,则按照《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重复的规定。

  此外,由于江苏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以及省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进行了改革调整,《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仍保持现行规定。这样,既符合改革要求,也兼顾实际,保持公路稳定发展。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罗聪懿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摄影/曹伟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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