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志愿服务,不过参加过志愿服务,如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参与哪些活动会有志愿服务记录?近日,民政部印发《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如何出具作出具体解释,《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7条,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以及相应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依据规定,志愿者参与的活动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生成志愿服务记录:一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为志愿服务活动。只有志愿者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才属于志愿服务。有偿提供的服务、非公益性质的服务,以及捐钱捐物等非服务性质的公益行为均不属于志愿服务;二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由志愿服务组织或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活动。

《办法》明确提出,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组织包含三类:一是志愿服务组织;二是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三是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
对于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办法》要求上述三类组织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五项原则。记录内容包括志愿者的姓名、联系方式、专业技能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志愿者参与本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情况,具体包括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等。此外,志愿者若参加过志愿服务有关培训、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或有组织对其作出评价的,也应进行记录。

《办法》特别强调,志愿服务组织应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民政部门须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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