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8日)下午,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这也是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案件。在《民法典》施行后,这起案件与此前同类案件相比,会有什么不同呢?

这起案件源于开发区的一套房屋买卖。被告购买房屋时,以该房屋为抵押进行了贷款。后来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原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半的房款,但被告并没有用该房款去还清自己的贷款,也没有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施永华介绍:“被告把房屋出卖给原告的时候,他的贷款还没有还清,按照原来的法律《物权法》,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法律上是不好过户的,只有被告将自己房屋的抵押权注销掉,就是还清贷款以后,才能把房屋过户给原告。”

而《民法典》对此则有新的规定。抵押财产可以在未经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自由转让,抵押财产过户后,原抵押权仍然存在于抵押财产之上。
施庭长介绍:“《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以后,抵押人可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这个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时候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直接判决,被告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了,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将房款优先清偿或者提存,这样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有关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的新制度,大大促进了市场交易,简化了交易程序。
除此之外,《民法典》中还有许多的制度创新。对此,法院组织全体干警进行学习,并且在各个单位进行了《民法典》宣讲。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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