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下午,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钱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4至1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缓刑。面对庄严的审判,钱某痛呼“早知道会这样,当初就不该贪那一点点小便宜,可是现在已经都晚了。”
原来,今年1月份,姜堰交警在工作过程中查获一辆“可疑”的面包车,车内居然放有7桶汽油,大约250升。当时负责检查的交警唐桂顺介绍,“按照规定来说,汽油这类危险化学品,私人不允许储存、运输、买卖,所以我们就对车主赵某进行了盘查,结果他拒绝说出汽油的来源。”于是,交警将赵某移交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天目山派出所进行调查。
派出所民警随即立案侦查,经过一番调查发现赵某出售的汽油是向姜堰某油气公司配送中心的驾驶员钱某购买的。随后,民警又继续对钱某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分析,循线追踪,最终掌握该公司13名驾驶员涉嫌职务侵占的违法事实。
得知违法证据已被警方掌握,钱某等人迫于民警震慑,从3月起至8月陆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利用职务便利截留自己所运输汽油,用于对外出售的全过程。
据钱某交代,从2016年担任驾驶员开始,他就偷偷找机会在车上动一些小手脚,每次抽取价值几百至几千的汽油私下售卖。起初只是自己“单打独斗”,还有些畏畏缩缩,渐渐地发现还有不少同事都在用这样的方式“添福利”。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些人聚集在一起,相互“打掩护”,肆无忌惮地薅公司的“羊毛”,时间久了甚至觉得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直至民警找上门才意识到自己涉嫌犯罪。
经查,钱某等人以担任某公司驾驶员的职务之便,倒卖运输车内的汽油,涉案价值达23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目前,这13人均已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警方提示:企业公司应该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力度,增加定期检查的次数,落实公司内部人员的教育管理,避免集体财产损失。
(来源:江苏广电泰州中心站/沈骁 薛苏阳 通讯员/张玉成 唐钰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