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从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总队获悉,该局执法总队近期处理了一起用商品抵工资的投诉,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此事已经圆满解决。
市民吴女士近日向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总队投诉,称自己之前所在用人单位是一家服饰公司,入职前双方约定好在大厂销售点从事服装销售工作,但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桥北销售点急需人手,公司便想将自己岗位调整至桥北工作。
由于路途较远,上下班不便,吴女士便拒绝了工作调整,并主动离职。由于仅仅工作了三天,该企业负责人便想让吴女士任意挑选一件价值相当的衣服抵扣这三天的工资。
执法人员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后,其表示吴女士三天的工资并没有多少钱,单独做账流程太麻烦,便萌生了拿衣服抵工资的想法,既方便又快捷。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宣传教育,用商品抵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经过普法宣传,该负责人承认自己不该耍“小聪明”,在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支付吴女士三天的工资465元。吴女士拿到工资后对执法人员表示感谢,并积极办理案件撤诉。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