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5日)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驻市看守所科技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振予、马青松、文劲杰、鲁明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马振予、马青松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高清技术手段复制盗版电影,制作水印进行技术加密,并组织人员向下线影院销售,从中牟取利益。2017年初,被告人马振予、马青松拉拢文劲杰、鲁明等人入伙,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
2018年9月,被告人文劲杰、鲁明分别脱离该组织。被告人文劲杰拉拢他人继续采用前述手段实施复制发行盗版电影的行为。被告人鲁明从文劲杰处获取盗版影片,招募他人销售盗版影片,从中牟取利益。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振予、马青松、文劲杰等人分别采用前述手段,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等多部春节档盗版影片,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流传。
截至2019年2月,马振予、马青松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00余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77万余元,马振予违法所得404万余元,马青松违法所得55万余元。文劲杰复制发行盗版影片120余部,非法经营数额186万余元,违法所得103万余元。鲁明销售盗版影片,非法经营数额814万余元,违法所得536万余元。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据,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被告人文劲杰的辩护人提交了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最后陈述时,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认真改造。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4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振予与马青松、文劲杰、鲁明长期共同实施制售盗版影片的犯罪行为,成员固定且分工明确,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马振予系首要分子,马青松、文劲杰、鲁明系主犯。
被告人文劲杰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文劲杰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鲁明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马振予、马青松、文劲杰、鲁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劲杰自愿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马振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青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文劲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30余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旁听了庭审。
(来源:江苏广电扬州中心站/王泽坤 通讯员/扬法宣 编辑/韩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