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江苏省开展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切实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生产企业无加工,线上线下无销售,餐饮单位无供应,所有环节无广告”的“四无”目标,按照“五个严格”要求(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市场检查、严格网络监管、严格广告监管、严格稽查执法),紧扣需求方和供给侧的买卖“两端”,全省“一盘棋”,有声有色开展专项行动,迅速斩断销售产业链,有效实现不买、不食、不捕、不售的“四不效果”。
案例1:南京市溧水区自动售货机里有“长江大白鱼”
根据举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阳街道荣昌花园小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自动售货机存放有标识为“长江大白鱼”的鱼类制品5袋。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扣押5袋涉案产品。目前,因该自动售货机的经营者注册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长江大白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淮安市金湖县,鉴于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已将该案件线索分别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管局,进行进一步调查。
案例2: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网络监测发现某餐馆售卖“江团鱼”案
8月14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平台监测发现,苏州工业园区某餐馆在大众点评上有“江团鱼”菜品,立即对该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现场菜单不仅有“江团鱼”字样,后厨也有江团鱼活体,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查办中。
案例3:扬州市江都区某酒店发布虚假“江鲜”广告案
2020年8月7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辖区内某酒店在“美团APP”上发布的“八菜一汤”套餐中某个具体菜名涉及“红烧江鲜”字样,该菜名夹杂在“八菜一汤”中并不显眼,容易被忽略。执法人员随即对酒店后厨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江鲜”类食材。
经核查,当事人为招揽顾客,通过微信支付200元,委托朋友制作了菜单相关内容,但其实际使用的是农贸市场采购的养殖水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利用电子取证手段查获特大“涉渔”虚假宣传案
2020年7月14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根据掌握的涉案线索,对某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商户进行突击检查。在该经营场所鱼槽内现场查获标称“中华鲟”的淡水鱼6条,标称“长江鮰鱼”的淡水鱼72条,另有2个空鱼槽分别标有“长江白鮰鱼”“野生鮰鱼”字样。
执法人员通过电子数据采集固定并对财务销售数据进行分析,初步查实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销售上述4种淡水鱼的经营额达384万余元。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确认,标称“中华鲟”的淡水鱼实为“西伯利亚鲟(或其杂交种)”,标称“长江鮰鱼”的淡水鱼实为“斑点叉尾鮰(又称美洲鲇)”。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以“西伯利亚鲟(或其杂交种)”冒充“中华鲟”,以“斑点叉尾鮰(又称美洲鲇)”冒充“长江鮰鱼”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案挂牌督办,案件目前正在调查处理。
案例5: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行政与司法合作,依据检察院建议书发掘销售“长江白鱼”案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售”专项行动中,接到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称钟楼区某冷冻食品批发部在淘宝某网店销售“长江白鱼”。据核查,该淘宝网店“长江白鱼”产品上架时间为2020年3月,但该店从未采购过“长江白鱼”,网店的销售记录也为0,“长江白鱼”的照片是在常州某批发市场内拍摄。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公司“长江白鱼”的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详细核查,现场未发现“长江白鱼”。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并向涉案“长江白鱼”的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了《协助调查函》,做进一步调查。
案例6:无锡江阴突击检查发现涉嫌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问题菜单
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餐饮商户进行突击检查时,在某菜馆内现场查获白鱼段20斤、小鲫鱼1盆、杂鱼1盆、小刀鱼1盆;同时,现场发现写有“清蒸长江白鱼”“清蒸长江鲈鱼”字样的菜单一本。该商户无法提供相关鱼类的人工繁育证明、销售专用标识、进货采购凭证及票据,执法人员对涉案鱼类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后续,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将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对查获的涉案鱼类进行品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同时,对餐饮商户冒充“长江白鱼”“长江鲈鱼”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7:南通如皋市联合检查发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长江胭脂鱼
2020年6月3日,在南通如皋市局与公安局的联合检查中,发现如皋市下原镇邹某经营的酒店鱼缸内发现一条活鱼,经辨认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长江胭脂鱼。如皋局及时立案调查,迅速查清违法事实,查明案涉胭脂鱼系该酒店经营者邹某自南通某市场以170元的价格购进,用于餐饮食材供顾客挑选食用。
2020年6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60元的行政处罚。案涉胭脂鱼及时交由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保护并放生。
案例8:南通某土菜馆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0年7月23日,南通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暗访发现,辖区竹行街道某土菜馆的门头招牌上含有“江海鲜”字样,且三份《点菜单》中含有名为“江杂”的菜品。当事人表示,该土菜馆并无长江渔获物销售,也不提供“江鲜”“江杂”菜品。
当事人从事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9: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共享网络监测案件线索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发现的使用“长江鱼”字样的商品信息数据,江苏省局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对数据内容进行了核查检查。经查看,6条商品信息数据中1条数据链接已失效,2条数据涉及商品已下架,3条数据涉及商品信息“鲥鱼”暂无明显违法行为。
案例10:扬州市广陵区某水产行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0年7月4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线索称市场内有人兜售江蟹。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螃蟹区兜售螃蟹,其在制作的产品信息牌上标注了“正宗江蟹”字样。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螃蟹系当事人于当日凌晨从扬州大桥水产品批发购进32元(6元/斤)的高邮湖蟹,平均分装于9个网兜内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并在湖蟹待售区宣传产品信息为“正宗江蟹”,售价5元/袋。截至当日案发时,当事人经营的螃蟹尚未形成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迅速处置涉及“禁渔令”案件线索工作要求,立案进行调查,并于7月28日依法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