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谁那里出了事,谁就要负责任?” 法院:对弱者的同情不应成为定责标准

2020年09月10日 19:25:22 | 作者:许宸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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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拾荒者在捡拾店铺内装修垃圾时,意外受伤成了“植物人”,其监护人一纸诉状将店家和装修工程负责人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面对拾荒者自发进行的行为,店家等是否需要买单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9月10日)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在室内装修场所拾荒致伤,诉至法院索赔157万余元

  2018年3月16日下午,柯某在某洗浴中心内拾取建筑垃圾时意外受伤,导致左额部流血并当场倒地昏迷。负责施工的黄某当即报警,并联系120急救中心。

  医院诊断柯某为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经住院治疗后,柯某仍处于神志昏迷状态,其监护人遂将黄某、某洗浴中心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75876.82元。

  原告柯某诉称:被告黄某无装修施工资质,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被告洗浴中心系工程发包人,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辩称:室内装修施工场所并非公共场所,系原告擅自进入,且不理会其多次警告和驱逐,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后果负责。被告某洗浴中心未答辩。

  针对柯某的伤情,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柯某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误工期间、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均为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止。且目前存在完全护理依赖,仍需长期护理。

  不顾多次劝阻和警告,仍进入铲车正在作业的私人场所

  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16日至21日间对被告黄某、门卫、事发时正在进行垃圾清运工作的铲车司机等进行了询问。查知事发期间案涉店铺内堆积了建筑垃圾,堆积高度较高。事发前几日柯某曾到店铺内拾取过装修垃圾,现场门卫及施工人员都对其进行过驱赶和警告,告知其不要来此处拾荒。

  该施工场所并非位于公共场合,属于他人所有的店铺范围内,大厅内堆积的建筑垃圾也并非他人的遗弃物。柯某未征得任何人同意,擅自进入该场所,也未获得任何人首肯径自拾取大厅内堆积的建筑垃圾。

  事故发生当天,柯某不顾此前的多次劝阻和警示擅自进入大厅内,甚至在大厅内有铲车作业时也没有离开。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枉顾他人劝阻及危险的存在,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为重大的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

  法院判决:拾荒者承担70%的责任,装修承揽人、定作人存在过失

  被告黄某作为该装修工程的承揽人,即使黄某并未直接实施故意的侵害行为,其对现场的管理仍然存在过失,对柯某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某洗浴中心系装修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其选择的承揽人黄某缺乏相应的装修资质。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事发过程、伤害后果、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柯某对其伤情承担70%的责任,黄某承担20%的责任,某洗浴中心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柯某伤后经济损失285829.36元;被告某洗浴中心赔偿原告柯某伤后经济损失148164.67元;驳回原告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谁那里出了事,谁就要负责任”,这种受害者为大的观念往往使行为人在不当行为中获利,也易使守法者权益受到损害。对弱者的同情仅能是道德层面的价值判断,不应成为法律层面的定责标准,否则会模糊责任边界,助长不正之风,倾斜正义的天平。

  柯某未经任何人同意擅自进入正在装修的私人场所拾荒,此前已受到多次劝阻和警示,且在事发当天该装修大厅有铲车作业的情况下仍进入拾取建筑垃圾。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枉顾他人劝阻及危险的存在,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为重大的过错,应承担较大的责任。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定柯某对案涉伤情承担70%的责任。

  从本案不难看出,合法公正的判决需要综合评判各方过错,明确责任划分,兼顾法理和情理。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周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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