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8日),记者从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江苏全省各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统一要求,再次全面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省第2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30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指出,在职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红”(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与国家标准相同,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三属”(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均以上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规定的比例计发,提高后的标准全省平均值均高于国标。
部分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60元提高至610元,高于国标13%;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5元,比上年度提高12.5%。

通知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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