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器消灭SARS病毒、口罩防病毒.....看看虚假广告有多离谱!

2020年09月03日 11:05:03 | 作者:沈杨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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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器可以消灭SARS病毒、大肠杆菌;口罩防可以防飞沫、防病毒.....这些夸张离谱的宣传以及涉嫌违法相关法律。

  记者今天(9月3日)从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泰州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杀灭率高达99%以上?

  当事人在网店上销售的消毒器广告中含有“纳米离子杀菌消毒器的特点是有效杀灭空气中的有害细菌及病毒(大肠杆菌、SARS病毒、流感病毒等)杀灭率高达99%以上......”等内容。该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页面的宣传用语中引用的数据无出处、不真实、不准确,是虚构的。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6000元。

  案例二:防飞沫、防病毒?

  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的普通防护面罩帽页面宣称“防飞沫、防病毒”。该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其销售的普通帽子对病毒并不具有防护功能,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三:有整体防水专利?

  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的消防靴宣称“整体防水专利的ATS鞋底设计”。该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销售的消防靴实际未有获得专利,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四:用受益人形象作推荐、证明

  当事人在自有网站“招商加盟”栏目下的 “成功案例”中利用三名受益人形象作推荐、证明。该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8000元。

  案例五:用患者信息和形象宣传

  当事人印制了一批含有患者信息和形象的宣传页,宣称其销售的董家骨科骨刺贴膏治疗效果好。该公司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使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600元。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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