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京杭运河江苏段达不到“零排放”要求的船舶港口将被处罚

2020年09月01日 12:46:20 | 作者:施忆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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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进入最关键的集中整治阶段。今后,凡不能满足船舶污染物“零排放”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对于已经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将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就近整改。

  为切实抓好船舶和港口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现船舶污染物“零排放”,省交通运输厅打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今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开展为期100天的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分宣传发动、检查纠正、集中整治、总结评估四个阶段,重点是京杭运河江苏段。其他水域参照执行。

  二号行动开展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辖区内航运公司、船舶和港口企业宣传船舶污染物防治的政策、意义和措施,通过网站、微信、现场走访等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开展业务骨干专项培训,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检查和执法能力。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集中力量对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和沿线港口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船舶是否满足船舶污染物零排放的设施配备及使用要求;检查港口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正常使用;检查船舶和港口是否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督促船舶污染物送交上岸、港口码头有效接收,实现船舶污染物“应交尽交、应收尽收”,达到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污染物零排放要求。

  8月1日至31日,全省船舶污染防治检查1022艘,其中400总吨以上船舶502艘、400总吨以下船舶520艘;本省籍船舶566艘、外省籍船舶456艘。

  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后,京杭运河沿线港口企业应当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港口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港口管理部门禁止港口经营作业,水上执法机构(地方海事)禁止船舶靠港;靠港船舶未按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港口企业不得提供装卸作业;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对水上执法机构(地方海事)确定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或未按规定送交生活污水的船舶,不予办理登记过闸。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施忆 通讯员/苏交执法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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