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仍进行收购,将死猪进行屠宰加工后出售。8月28日,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汪某某发现其养殖的四头生猪生病,在无动物检疫手续且在明知被告人曹某某系猪贩子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四头病猪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随后,被告人曹某某将四头病猪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潘某某用于宰杀销售,被告人潘某某在没有动物检疫证明等情况下,安排被告人金某某将四头病猪连同另外一头生猪一同宰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曹某某系主犯;其余三名被告人系从犯。五名被告人均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当庭进行了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李井文 韩磊 陈一凡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