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省高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量刑原则进行明确细化,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为打赢长江流域禁捕攻坚战,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方面,《指南》明确: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检查的;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等六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指南》明确,与非法捕捞犯罪分子事先通谋,进行内部分工,实施运输、销售等行为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长期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牟取利益的;这两种情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论处。对于非法捕捞、收购、出售水生生物,又同时触犯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同时又实施妨害公务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指南》明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拘役4个月;使用小型电鱼设备、地笼网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工具或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9个月。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达50公斤以上,每增加50公斤的,相应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指南》同时加大了对于非法捕捞珍稀、高价值水产品,在繁育期实施非法捕捞,使用快艇或者纠集多条船只进行非法捕捞,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等六种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形,审判机关要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而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指南》强调要以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对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者使用绝户网、底拖网等灭绝式工具非法捕捞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图片来源: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杨尔希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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