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购买电脑与描述不符 要求三倍赔偿法院不支持

2020年07月18日 15:38:44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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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想卖掉家中闲置物,有人则想低价淘到好物,于是“二手”的概念逐渐被大家接受,利用“闲鱼”、“转转”等网购平台进行二手物品线上交易开始盛行,但随之而来引发的网络纠纷也接踵而至。不久前,王女士因在“闲鱼”平台购买了一台二手苹果笔记本电脑后,将卖家告上了法庭并要求三倍赔偿,但是法院没有支持,为什么呢?今天(7月18日),记者从南京雨花法院了解到详情。

  2019年9月,王女士在“闲鱼”平台看中了卖家石某发布的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石某对该物品的描述为:2017年款MacBook pro15寸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原装正品,保修期到2020年6月。双方经过一番交流后,王女士最终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台电脑。

  收到货后,王女士发现该笔记本电脑竟是组装机,与石某发布的描述不相符,于是立即通过“闲鱼”平台向其质问,但石某矢口否认,以“不是组装的”、 “实体店购买的”等说法搪塞,对王女士提出的退货退款要求,石某更是不予理会。

  心有不甘的王女士将该笔记本电脑拿至苹果官方店鉴定,经检测,该设备底壳上标注的序列号及系统内查询的序列号,均显示为2017年款15寸MacBook Pro,但设备的实际外观为2016年初或更早款型的15寸MacBook Pro。同时,店内诊断出该笔记本电脑的部分程序无法运行,设备存在第三方修改。

  王女士遂向“闲鱼”平台举报,并向当地的派出所报警。“闲鱼”平台及时锁定了石某的账号,并将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及相应联系方式通过邮件告知了王女士。因石某始终拒绝协商,无奈之下,王女士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要求石某返还价款6500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195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1、石某返还王女士价款6500元;2、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女士的三倍赔偿诉求为何没有得到支持?法官表示,本案中,王女士通过“闲鱼”平台向石某购买二手苹果笔记本电脑,两人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石某在“闲鱼”平台对笔记本电脑的描述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石某应向王女士交付尚在保修期内的原装正品2017年款MacBook Pro15寸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但王女士收货后发现该笔记本电脑系组装机,且经苹果官方店检测,证明石某交付的电脑并不符合约定标准。故石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王女士主张返还价款65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所谓的三倍赔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这条规定,保护对象应为“消费者”,惩罚对象应为“经营者”。关于“经营者”的范畴,应当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

  本案中,王女士与石某进行交易的“闲鱼”平台系针对个人闲置物品交易而设立的网络平台,在该平台上,用户多将手头已有的或闲置的物品再次出售,是一个二手物品流通的市场,但不应以此直接认定“闲鱼”平台的所有卖家均非经营者,而应根据卖家的实际交易情况作认定。结合石某在“闲鱼”平台的历史交易记录、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闲鱼”平台披露的石某账号信息、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等内容,可判断出石某不具备明确的经营资质、经营许可,也未在“闲鱼”平台发布过多条出售商品的信息,并以此获取收益。

  王女士通过“闲鱼”平台向石某购买二手苹果笔记本电脑,系个人买家与个人卖家之间的一次闲置物品交易,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因此,石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王女士与石某之间也不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王女士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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