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个“地址”注册公司?注意!你可能犯罪了!

2020年07月17日 14:27:58 | 作者:杨尔希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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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6252fcc2a24309afa2fec7928a761f 24666988 2020-07-17 14:27:58 /a/20200717/c46252fcc2a24309afa2fec7928a761f.shtml

  “在江宁设立公司要有江宁的房产,客户没有,为了帮客户注册公司,我就想办法‘买地址’了,没有想到这是假的房产证!还让我差点犯了罪!”成某是一名企业注册的代办员,专门从事代办公司注册手续工作,为了“帮助”企业顺利注册,他从张某处“买地址”,没想到被办理人员发现,当场被抓。这两天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发布的案件给所有要注册企业的创业者提了个醒。

  去年7月,张某通过在路边、公共厕所等处小广告上的电话,以每本300元的价格联系先后购买了十一本假房产证。成某在微信群中认识了张某,张某自称手上有很多房产证,可以借给他办理注册公司。两人加了微信并谈妥,以每次700元的价格向其“买地址”帮助客户顺利注册公司。

  而成某并不知道,张某并不是手握大量房产的大佬,这些房产证其实就是他购买来的假房产证!每次成某在需要办理业务时,就微信与张某联系,转账700元后,张某就将“房产证”送到市民中心,用完后再通知张某取回。案发当日,成刚用假证办理注册公司业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张宏接到成刚通知来取回“房产证”,殊不知法律的网已为其张开。

  “我知道这是假证,但是有点侥幸,没想到还是被查出来了。”落网时张某还有些心有不甘。一旁的成某忍不住大骂起来:“你可害死我了!我以为你这都是真的啊!”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购买伪造的房产证并通过出借获利,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5600元,没收伪造的房产证。

  检察官说:

  房产证作为国家机关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只能由主管部门颁发,任何单位、个人伪造、变造的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无论何种理由都不应伪造、变造各类国家机关证件、文件、印章等,也不应购买和使用他人的相关证件,否则也可能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杨尔希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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