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7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办法》和《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关于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施告知承诺办法(试行)》两项政策,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为南京自贸片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业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统一内外资准入条件 审批实现“秒办秒批”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办法》包含总则、设立依据、适用范围、设立要求、设立条件、设立提交材料、机构变更及注销、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等十个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了设立外商独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取消了申请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中外方合资者都须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规定;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的规定,统一内外资准入条件;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全省首推告知承诺制办法,调整流程审批时长,从“20个工作日”提速为“秒批秒办”,审批材料由原八项减少到五项。
适用对象指的是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机构依法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可在南京片区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外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变更事项都将在自贸区南京片区独立完成。此次办法出台,也正是通过政策“跳板”,助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为片区国际化、便利化、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
先行先试 调整优化设立条件
同期发布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关于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施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涉及七个方面,从筹建到设立,主要包含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办学条件、机构名称、筹建设立办理流程、正式设立办理流程等内容。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方面,目前国家层面只针对内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出台,对于外商独资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没有明确规定,自贸区南京片区获批后,积极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优势,出台这一《办法》,为在自贸区南京片区的外商独资职业培训机构提供明确的法规支持。
《办法》明确了设立外商独资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统一内外资管理。创新推出告知承诺制,分为筹建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提交申请正式开业的相关材料。
同时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贸区发展,兼顾内资与外资政策的差异。进一步放宽设立条件,对标国际前沿,对办学场所、办学资金等4方面做了调整和优化,办学场地面积由4000平方米调整为200平方米;租赁场所期限由3年调整为2年;具有不少于5000册图书资料调整为具有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图书资料及电子阅览设备;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调整为1/4,为办学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据了解,两办法的出台是南京自贸片区进一步改革创新,深入贯彻《外商投资法》的有力举措,将有利于南京自贸片区加快引进国际先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资源,最大力度集聚国际高端要素,推动招才引智国际化,提升人力资源产业赋能,在人才国际化、产业国际化和城市国际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支撑作用。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罗聪懿 杨时盛 通讯员/王彤 编辑/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