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两起因在长江电捕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今年3月6号,家住长江边的周某,在明知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已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仍然邀请谢某协助,驾驶“三无”船舶携带电捕工具,实施非法捕捞。当晚两人共捕获白条、江鲈等52.1公斤,二人刚上岸就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认定,周某、谢某采用的捕捞方法是禁止使用的“电鱼”。另外,两人实施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说,他们的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渔业资源会造成严重破坏。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中,周某、谢某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谢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3042元,于今年6月29号在沪苏通大桥项目部码头增殖放流鲢鳙鱼苗5070尾,以修复长江渔业生态。
最后,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谢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个月,谢某拘役4个月。另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中的三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不等的刑罚。
(来源:《零距离》记者/范涤青 南通台 马旭楠 陈晨 编辑/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