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环境保护日:江苏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04日 15:08:34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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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6.5”环境保护日来临之际,今天,江苏省高院发布了环境资料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稀动物的案件令人触目惊心,被告的行为竟然导致了大熊猫的死亡。

  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何琦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英杰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及小熊猫2只、绿鬣蜥6条、长臂猿2只、蟒蛇1条、猕猴4只、玳瑁3只、非洲灰鹦鹉2只。其中1只小熊猫、一只长臂猿死亡。另被告人何琦以让郭某某为其寄养代售为目的,让黄英杰、任毅将大量蛇通过快递运输至广东省,后公安机关在郭某某父亲住处查获郭沛杰未出售的疑似蟒蛇活体3条。此外,被告人何琦让郭沛杰代售3条蜥蜴,后公安机关在郭沛杰父亲住处查获郭沛杰未出售的蜥蜴1条。上述涉案动物中, 1只小熊猫系被告人李庆华向被告人何琦、黄英杰出售,3只绿鬣蜥系被告人崔光益向被告人何琦、黄英杰居间介绍,1只绿鬣蜥系被告人何佳明向被告人何琦、黄英杰出售。经鉴定涉案蟒蛇、缅甸蟒、小熊猫、玳瑁、猕猴分属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长臂猿、非洲灰鹦鹉、绿鬣蜥、缅甸蟒、球蟒、萨氏巨蜥分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中。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琦、黄英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庆华、崔光益、何佳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分别构成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何琦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英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庆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崔光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何佳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起案系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也系公安部、环保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涉案人员较多,动物数量较大,跨越江苏、浙江、河南、四川、广东、云南等省,涉长臂猿、蟒蛇、小熊猫、猕猴等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一起特征鲜明的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珍稀动物跨省交易、运输路途遥远,涉案动物种类繁多、保护级别较高,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利益链条完整。法院结合涉案动物数量及濒危程度,认定其中两名主犯的犯罪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十余万元罚金。各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该案依法严惩恶劣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对该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省高院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评价、引导、规范功能,增强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促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落到实处。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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