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13时,被告人徐某酒后,至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青锋村庙东村村口与341省道交汇处,向正在此处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徐高某(系庙东村村长)等人质疑疫情防控工作,之后其无故将村委会放置在此处,用于防疫隔离的多个三角锥桶,扔至水塘。此后,被告人徐某又两次至村口与341省道交汇处,无事生非,殴打了正在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被害人徐大某、徐高某。19时许,被告人徐某又至村口与341省道交汇处,无故阻拦陈某所驾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宣传车通行。被害人徐高某的面部多处擦伤、牙齿及口腔内有血迹,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高全右侧颜面部皮肤擦伤(面积为0.52cm2)、颈部右侧皮肤擦伤(累计面积为2.91cm2),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构成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已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陈渝娜 编辑/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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