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醉驾身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2020年05月14日 15:31:19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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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0baa0fbb394da78b907ab7cc3d21f7 22979317 2020-05-14 15:31:19 /a/20200514/bc0baa0fbb394da78b907ab7cc3d21f7.shtml

  昨天,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工伤认定案,镇江籍男子崔某下班途中醉驾身亡,他的家人认为他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将当地人社局告上了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会怎么判决呢?

  死者崔某生前在镇江扬中一家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去年4月18日下午,他驾驶二轮摩托车至扬中某路段,与一辆重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导致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经检测,崔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94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事故认定书认定,重型货车驾驶员在倒车时,未查明后车情况下倒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崔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随后,崔某的儿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的规定,醉酒或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书出来后,崔某的儿子向镇江扬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崔某儿子的诉讼请求。然而崔某儿子仍然不服,继续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员额法官陈小娟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7条第2项的规定,职工因醉酒或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死者是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二轮摩托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行驶,他的违法形式是造成该事故次要原因, 也是发生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所以也属于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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