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提速!南京试点民事诉讼标的额10万元以下可采取小额诉讼程序

2020年05月12日 18:21:34 | 作者:查多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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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南京中院及辖区内基层法院被列入试点范围。今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完善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进行解读,标的额不高于10万元的案件可以采取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南京中院发布的 《关于完善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案件标的额不高于5万元的单纯金钱给付案件,人民法院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对于标的额在5~10万元之间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从庭前准备、庭审程序到文书送达等环节,全流程进行优化。例如,庭审会直接围绕案件要素或者诉讼请求进行,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栗娟说,这大大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对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和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统一时间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为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细则》规定,对符合小额诉讼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征求意见书》,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就小额诉讼程序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法律释明,并记入笔录。栗娟表示,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小额诉讼也可以转换成其他审判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一定是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适用不同程序,所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时候我们强调和其他程序的衔接,转换流程和内部审判管理系统是无缝对接的,也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统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也有救济途径,因为它是一审终审,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查多 编辑/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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