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后被辞退,可以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吗?

2020年05月10日 14:35:54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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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很多人退休后还是会选择在一些工作岗位上继续发挥余热,企业从用工成本、技术娴熟度等因素考虑,也愿意聘请退休职工。可是退休后,他们与企业还存在劳动关系吗?是否受《劳动法》保护?今天(5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六合法院判决的案例,给出了答案。

  袁莱(化名)本是金宇物业(化名)的保安,每个月工资1900元,2019年1月,他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办了退休,但他并没有真正退下来,仍留在金宇公司做保安。2019年2月14日,金宇物业向袁莱发出辞退通知书,以袁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终止与袁莱的劳务关系。同年3月26日,袁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仲裁处理范围为由,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由于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袁莱便向南京六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宇物业补足自己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780元,支付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2458.7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60元。

  金宇物业表示,关于工资,双方约定为每月1900元。但关于加班费,袁莱工作的12个小时包含了吃饭、休息时间,实际每班工作最多只有9个小时,袁莱计算加班费的时间不对,不会有240个小时那么多。另外,金宇物业已经提前一个月向袁莱发出了通知。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袁莱是签了字的,但他却屡次违反。因此双方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袁莱主张金宇物业应当向自己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但他自认已于2019年1月29日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于2019年2月开始按月领取退休金,所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双方系劳动关系。金宇物业按照每月1900元发放袁莱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依法应补足袁莱上述期间工资720元[(2020-1900)×6]。自2019年2月开始,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袁莱主张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其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南京六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金宇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补足袁莱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720元;二、金宇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袁莱支付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延时加班费4684.68元;三、驳回袁莱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在自身合法的工资权益遭受损失时,劳动者一定要记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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