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QQ……这些软件已经占据了现代人社交阵地的半壁江山;很多的工作、消费、交易行为,也都搬到了网上。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聊天记录等等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呢?从5月开始施行的新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包括:(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证据在目前,包括在以后,用到的场景都会越来越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凌建豪给我们罗列了几种常见的场景:“比如说在劳动人事方面,常见的网购,还有抖音、快手,通过网上的形式购买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这些电子浏览痕迹、确认的痕迹,都可以作为法院审判时的证据使用。另外,比如说网上的借贷合同关系,可能不签订书面的协议,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也是电子证据。”
律师提醒,保留相关电子证据,并不是说手机截图或者视频拷贝之后,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你提供的是最原始的视频资料或者最原始的聊天记录。”“不能够使用截图截屏,因为很有可能法院不认可它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提取的过程也要合法,如果是微信聊天记录,可能要将手机带给法院。比如说视频和录音,要提供最原始的录音载体,不能把视频拷贝到电脑上面播放给法院看。”
其实,在《新规》施行之前,电子数据就可以当做有效证据使用,此次修改则是解决审判过程中遇到的操作性问题。“第一个罗列了目前最新的电子证据,比如说电子合同、微信记录,另外也明确了法院审查电子证据合法性的依据,法院到底是怎么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也便于我们当事人去按照要求提供证据。”凌建豪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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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雪彤 编辑/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