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 看完这个案例你就懂了

2020年04月24日 14:02:59 | 作者:许宸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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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反言,顾名思义,是指禁止当事人违反其先前已经作出的言行。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在民事诉讼中,它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

  4月24日,江苏高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或许能让你更加理解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

  在这起案例中,一对情侣未婚先孕但却最终分手。女方生下孩子后起诉男方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将男方支付的“分手费”折抵成“抚养费”。然而,男方反悔并起诉女方要求退还分手费,南通市通州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男方诉请。男方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南通中院裁定驳回上诉。

  2018年,男子张某通过某相亲交友网站与女孩孙某相识,两人恋爱后孙某怀孕,但此后双方因故分手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支付孙某分手费40000元,其中先付25000元,余下15000元待孙某做完人工流产手术后再付。

  结果张某付了25000元,但孙某因故未接受人工流产,而是生下儿子,并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过程中,双方同意将已付25000元折抵张某应付抚养费。

  事情本应就此告一段落,谁曾想又起风波,事后张某以孙某违约生子为由起诉要求孙某退还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在法院另案抚养费纠纷调解中达成抵扣合意,现张某就同一诉争标的又向法院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遂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达成抵扣合意,张某就此反悔并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该25000元,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行为,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当遵守“禁止反言”原则

  本起案例系情侣分手后未婚生子引发的人身及财产纠纷,案情一波三折,法理引人深思。既涉及到恋爱伦理、非婚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又折射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禁止反言”规则等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一个文明理性的现代社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对承诺理应信守,不能出尔反尔,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止反言”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本案中,张某与孙某恋爱不成达成分手协议,约定一方付费一方人工流产。虽然孙某因故未人工流产而生下孩子,但既然孩子降临于世,就是平等鲜活的生命,张某、孙某作为父母应尽抚养之责。双方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中同意将分手费25000元折抵孩子抚养费,说明双方就该款处理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此均应遵守,不得反悔,而张某事后又起诉欲要回该款,违反了自己在先言行,有悖诚信原则精神,故未获法院支持。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吴新峰 江苏高院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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