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剂灭百种细菌?无锡公布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0年04月17日 15:18:21 | 作者:沈杨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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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号,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第一季度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一、无锡某大药房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销活动,自行张贴和发放涉及30种处方药药品的价格优惠、打折促销信息的广告宣传画报和广告宣传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0年2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000元。

  二、无锡某咨询服务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对某消毒剂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了“常见的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上百种细菌,还有HIV、H7N9、SARS、MERS、埃博拉、肠病毒、诺如病毒、流感病毒,它都能有效杀灭”、“它还获得3项发明专利,上海的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医院、国际会议中心、教育局这些官方单位也指定用它消毒”等广告用语,当事人对上述内容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虚假广告,涉及专利的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3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000元。

  三、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发布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等李佳琦开始种草这件好物的时候,你就买不到了!”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云南白药气血康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831),无法提供该药品广告审查批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2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12240元,罚款12240元。

  四、江苏某工程公司违法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和国家机关名义的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的商品广告页面和店铺介绍中使用了“科尔顿的优势……2、我们与全国各地市级交警队有长期的合作关系;……5、中国行业内最大最全的太阳能交通类产品优质供应商”等字样,而无法提供使用上述字样的相关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1月,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罚款2000元。

  五、无锡某医药连锁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中秋钜惠—慢病健康推荐”等内容的广告,其中含有多种处方药品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1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0元。

  六、无锡某口腔门诊违法发布含有功效安全保证以及代言人的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页面发布“患者感谢信”并配有患者与医生合影图片、广告图片中含有“安全种植”等文字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2020年1月,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500元。

  七、无锡某食品生物公司违法发布含有虚假专利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上使用专利申请号代替专利号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广告宣传,并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 1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八、某光伏公司违法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使用最纯净硅料生产的高电阻硅片带来了异常稳定的性能,提供行业内最优质的产品和最完善的售后服务” 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3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罚款3万元。

  九、某机械制造公司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其产品介绍使用“机型采用国内最先进的废线分离设备。……”的宣传用语,提供不出官方及权威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2020年1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48元。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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