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一个朴素的道理。但有这样一起案件,双方的债务纠纷持续了十余年。姚某某不仅不积极偿还债务,反而选择以执行时效抗辩,意图完全逃避债务。对于姚某某提出的不予执行的异议请求,法院会支持吗?今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楼某与姚某某系同学关系。早在2006年,姚某某因投资工程需要向楼某借款30万元,后因姚某某投资亏损未能及时全部归还,楼某向溧水法院起诉姚某某归还借款。
2008年11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约定:姚某某尚欠楼某借款20万元,利息共计5万元,合计25万元,由姚某某于2008年11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调解书生效后,姚某某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楼某考虑姚某某在法院债务较多一时履行困难也一直未申请执行。
2017年10月25日,姚某某看到楼某在同学朋友圈向其催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楼某5万元,但要求双方债务就此了结,楼某予以拒绝。2019年3月19日楼某向溧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中,溧水法院向被执行人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冻结到姚某某银行理财产品14万元。姚某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
姚某某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应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现其申请执行已过执行时效期间,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楼某辩称,其当初因得知姚某某在住院,故未提交书面执行申请。此后其一直通过同学朋友圈等途径向姚某某催要。2017年10月25日姚某某归还5万元,导致执行时效中断,其本次执行未过执行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并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都会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该案中,楼某一直未放弃对该债权的追索,楼某不断通过朋友圈向姚某某催要,姚某某也收到楼某催要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楼某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可以导致执行时效中断。而姚某某2017年10月25日归还申请人楼某5万元,应认定为姚某某同意履行义务,也会导致执行时效再次中断。从该中断时间即2017年10月25日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年。后楼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溧水法院申请执行,该申请执行未超过执行时效期间。最终溧水法院裁定驳回姚某某关于不予执行的异议请求。

裁定作出后,姚某某向南京市中院申请复议,南京市中院审查后驳回了姚某某的复议申请。最终,该案经溧水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到姚某某25万余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玉洁)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