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雨花区检察院起诉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小杨因一时贪心偷了包,却“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9年10月17日23时,犯罪嫌疑人小杨和朋友吃完夜宵散步回家,路上小杨看见一辆轿车车窗没关,车内有一个蓝色的单肩包。和朋友告别后,小杨抑制不住贪心,回到车辆停放地点,见无人,伸手进车窗从副驾驶拿了包,迅速离开了现场。
小杨走到一个厕所,打开单肩包翻找财物,包里的钱包内有被害人的证件、银行卡还有一叠百元大钞,一共是2340元,把钱揣到兜里后,他随手扔掉了包和其他物品。
小杨回家后把钱放在抽屉里,用了40元买了香烟。10月29日,民警通过监控摸排查找到了小杨,扣押了小杨家里剩下的2300元,发还给被害人。可被害人拿了钱却说被扔掉的两个包,一个是LV单肩包,一个是黑色Prada钱包,两个加起来有两万四千多,并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照片等,要小杨赔偿。小杨这下傻了眼,他不识货把东西都扔了,但是被害人找上了门,也不能不退赔。之后,小杨的家人帮他赔偿给被害人24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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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表示:小杨只拿了包里面的现金,但是在认定盗窃数额时要总体认定,行为人对盗窃的包是整体的故意,包(特别是名牌包)的价值应当计入总的犯罪数额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公众,一定要遵纪守法,“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要因为一时贪心做下错事,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遗憾。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余根网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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