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被各类推销电话“骚扰”的经历,让人不堪其扰,却又无可奈何。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在某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利用工作之便,大肆贩卖个人信息获利。

从2010年4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在某区国家税务局工作期间的职务之便,非法下载、获取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在内的江苏省内各地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出售或提供给被告人王某、孙某。同时,孙某也向某公司购买包括企业名称、联系人手机号码等在内的企业工商登记日更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反过来提供给吴某某。吴某某得到信息后,又出售给了王某,王某又出售给了侯某(另案处理,已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南京市鼓楼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王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吴某某提起上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民个人信息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能够识别个人身份或者体现个人活动。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取、出售的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中的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能够单独或者彼此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此外,法官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公开的个人信息,识别性是其根本属性,并不要求具有个人隐私的特征。
一些不法分子借助职务之便兜售个人信息,不仅违反了职务保密要求、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随着个人隐私信息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法院也在坚决打击此类犯罪,威慑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的隐私权利。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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