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中院介绍,去年南京各法院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1568件,主要是网络购物合同、旅游合同、电信服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等。3月13日,南京中院发布的“315”典型案例中的一起有关教育合同纠纷的案件,给广大的家长们提了醒。
去年12月9日凌晨,还在睡梦中的南京市民周女士突然收到了,一条来自儿子所在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微信称:校区目前资金链断裂,将于当日关闭。周女士称,“当时我儿子的学费课程还没开始,我又联系不到他们校方任何人的联系方式,我觉得联系不上负责人,他们可能真的会倒闭。”
几个月之前,周女士经朋友推荐在这家校外英语培训机构,给儿子购买了212个课时,需要上1年多,缴纳了16900元。事发后,周女士以对方不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用。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法院法官马芳介绍,“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发现这个培训机构是有隐瞒事实的一些情况,这个校外培训机构是没有英语培训资质的,这个家长是自始不知道的。这个事实的隐瞒直接造成了家长也就是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这家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用。法官表示,目前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对消费者收取预付培训费已经成为了行业惯例,这种交易模式履行期都比较长,一旦这些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经营不善、跑路等情况,极易造成消费者预付款无法追回的风险。马芳称,”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第一个要选择品牌较大的,第二个要关注这些机构有没有培训资质,第三不要去缴纳时间跨度太大的、金额太高的培训费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时间跨度不能超过3个月。”
此外,南京中院还发布了销售未经检疫的进口水果、网络销售三无减肥药、食品中含有保健食品原料而没有取得保健食品标识的,均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案例,以及二手车销售者没有如实告知重大事故情况被判赔、汽车4s店对汽车进行装修存在欺诈,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等一些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案例。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