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复工复产,关于员工工资方面的咨询和投诉较多。今天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多个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在疫情期间正常上班是否算加班?企业是否能够正常发放工资?类似问题已经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负责人表示,企业安排职工通过远程办公、“互联网+”等灵活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并不影响工资支付。“如果职工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完成了企业交办的任务视同员工进行了正常的劳动,企业应该支付正常的薪酬。”南京市人社局法规处副处长孟四龙说。


疫情期间安排职工加班的,也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和2月8日、9日的休息日期间不能休假和提前复工的职工,企业应根据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此外,对于特定劳动者的工资也应该按规定支付。
“对于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南京市人社局法规处副处长孟四龙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执行。
(来源:《零距离》记者/何畔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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