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口罩已经成为生活的标配,但有些“黑心”商贩却做起了违法的买卖。日前,江苏省检察院出台专门工作意见,对办理生产、销售假口罩类案件提出十条具体工作指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防疫物资既是商品,又是救命物资。近日来,江苏多地查获多个批次生产、销售的假口罩。针对此类案件,江苏省检察院进行了统一梳理研判,此次出台的工作意见涵盖了口罩生产、销售中出现的多种问题,对如何处理做出了具体指引。
《意见》强调,口罩质量是办理此类办案的关键,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口罩类产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重点研究生产、销售的口罩的质量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具有实质上的防护功能。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如生产、销售不具有防护性能口罩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把握。江苏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丁海涛说:“ 那些完全没有用的口罩,其实就是置老百姓于假防护之中,让人家误以为有防护能力,这种是属于严打的范围,彻头彻尾的假口罩肯定是属于比平时打的更严的。”
考虑到目前防疫物资紧缺、口罩市场需求大,为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意见》特别提出要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综合判断案件整体情况,区别不同情形处理假口罩类案件。例如 ,对于涉嫌犯罪,但生产、销售具有防护性能口罩的案件,鉴于能够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当前口罩供应不足的现实状况,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作宽缓处理。对于涉嫌生产侵权假冒口罩的企业,若口罩经鉴定符合防护标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允许其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下继续生产,以满足目前疫情防控需要。丁海涛表示,对于此类案件要逐案研究,不枉不纵,“既要打,也要最大程度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记者了解到,截止目前,江苏省检察机关已经对30多起较大规模的假口罩进行了介入,另外对于案件反映的假口罩的供货上家,检察机关还要督促侦查机关查源头,防止更多不符合标准的假口罩流向市场。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查多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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