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今天(1月7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从认识、财政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着力破解我省中医药发展中的难点。为积极传承和发扬江苏中医药的优良传统,计划确立每年10月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月”。

江苏中医药发展的整体实力始终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同时也是全国较早开展中医地方立法的省份,现行的《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早在1999年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但对照新形势、新要求,已经滞后。2019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医药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报告显示,我省中医药优势趋于弱化,中医药存在人员不足、产业质量不高、监管不够等问题。
重新制定的《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确立了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 “中西医并重”和 “遵循中医药规律”。省卫生健康委主任谭颖在说明中表示,目前,由于各级政府对西医综合医院的投入力度远比同级中医类医院大,中医类医院与西医综合医院相比,实力差距还比较明显,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和促进其他具备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政府举办的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中医综合服务区,开展中医药服务;鼓励各类医务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
同时,中医服务项目尚未完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调研中,不少从业者反映,中医药价格政策方面也存在影响中医药发展的不合理之处。《条例(草案)》还提出,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预算单列,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提高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在同级卫生健康事业经费中的比例等。
不过,在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和代表提出,要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现在有关部门要求每一个村卫生室要建一个中医阁,且要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如果不懂中医,不管它叫什么阁,都是脱离实际的。现在这个中医综合服务区,提法又是否规范、科学?”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树生表示。
在立法调研中还发现,我省中药行业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部分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再加工的设备落后、中药饮片炮制人才匮乏;中药饮片来源混乱,中药材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的现象比较突出;中药饮片的质量不能保证持续一致性等。谭颖在说明中表示,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中药材的繁育应当遵循科学的种植养殖标准,执行国家或省相关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医师处方的需要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设施和质检制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执行相关炮制规范等。
人才缺乏也是中医药发展中的难点。眼下,我省拥有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占全省医师总数的11.7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每千人口中医类别执业医师0.3,排在全国第22位。《条例(草案)》提出,全面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中医药毕业后教育、中医药继续教育等;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改革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重视中医药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分组审议中,委员和代表们提出,还需要加强中医药的现代化与国际化,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表示,中医很多强调自己的传统、特色,怎么融入到现代的医疗体系中去,没有体现出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孔繁芝也建议,在中医药人才的传承和培养方面,注重与其他学科相融合,包括乡村基层医生参加培训时,要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记者还注意到,为了规范中医养生保健市场,《条例(草案)》也提出,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只能提供非医疗类健康服务,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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