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12月30日),江苏邗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打击醉酒驾驶犯罪情况,并发布几起典型案例。

2017年该院受理醉酒驾驶案件135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19.62%;2018年受理醉酒驾驶案件221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25.46%,案件数同比增长63.70%;2019年截至12月20日受理醉酒驾驶案件275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34.12%,案件数同比增长24.43%。从上述数据来看,醉酒驾驶案件逐年递增,在全年案件所占的比重也是越来越大。

据介绍,醉酒驾驶犯罪呈现如下特点:1、犯罪主体身份主体呈现“三多”。男性居多(基本上全部为男性),且多为本地常住居民;年龄层次相对集中,多为30到50岁年龄段;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多为初中文化及以下水平。2、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3、犯罪原因多数为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心存侥幸心理。
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18年6月,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文汇西路与甘八路交叉口北侧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5.82mg/100ml。 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最终蒋某某犯醉酒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案例二:
2018年12月,韩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扬州市邗江区紫阳苑小区内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小区北门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逃离现场后,韩某某驾驶该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百祥路邗江实验小学西门附近,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再次发生事故,韩某某下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8mg/100ml。经认定,他在上述二次事故中分别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
归案后,韩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且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韩某某犯醉酒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案例三:
2019年4月,马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启扬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启扬高速公路下行线225KM+900M路段,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经检测,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最终,判处马某犯醉酒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总体案件评析】
上述醉酒驾驶案件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案件当事人醉酒以后,盲目自信,心存侥幸,置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于脑后,驾驶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在道路上行驶,甚至驾驶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80mg/100ml以上,均构成违法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江苏广电扬州中心站/王泽坤 奚宇 编辑/徐金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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