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电子数据可做证据!最高院做出详细规定……

2019年12月29日 19:08:24 | 作者:邓曦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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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处理事务。一旦出现纠纷,这些电子数据很有可能成为诉讼的有力证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公布。该《决定》对电子数据做为证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早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将电子数据作为诉讼的证据之一。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统统属于电子证据。

  有南京市民认为:“微信用得比较多,这样采集证据也比较方便,公安机关办案速度也可以更快。我觉得可能的坏处是盗号伪造证据。”

  还有市民表示:“我觉得可以增强大家交流时候的法律意识。你微信上说出来的话,可能是有法律效力的。”

  除了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新公布的《修改决定》还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杨开介绍:“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本身也是要符合民事诉讼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你提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能够证明就是对方当事人。不能够采用非法的方式,获得他人之间聊天记录。关联性就是要看提供的电子数据,有没有明确的指向性。”

  此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等,同样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律师提醒,这并不意味着,把电子数据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篡改性是比较大的。往往可以通过各式各样的软件 ,比如用photoshop对内容进行删改,这样就没有办法达到证明目的。所以尽量保证原始载体的电子数据不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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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邓曦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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