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存银行亏了29万,这单谁来买?

2019年12月17日 14:40:10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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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万存入银行不到两年,不但没有利息,本金还少了近29万,遇到这样的事太闹心了。今天(12月17日)上午,记者从南京六合法院了解到,他们刚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南京市民徐梅(化名)经营着一家超市,生意一直都还不错。2016年8月,她到银行办理业务,恰好碰到在银行工作的杨敏(化名)。徐梅便询问杨敏最近的投资方向,杨敏称:"银行最近会发行一款定增基金,前两期年化收益不错,几乎都在10%以上。"收益这么高,徐梅也有点心动,她刚好有200万闲散资金在手上,考虑到这款定增基金封闭期要一年半,徐梅决定回家商量一下。过了几天,徐梅向杨敏询问基金什么时候发行、什么时候可以买。

  当年8月16日,徐梅在银行办理开户用于基金交易。第二天,徐梅在杨敏的指导下,在自助终端操作机购买了200万基金,基金类型为混合型,风险等级为R3等级,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品,封闭期为18个月,基金管理人为海棠基金公司(化名),托管人为银行。2018年3月25日基金到期,徐梅准备取款,却被告知不仅没有利息,还亏了284676.44元。

  看着亏损近29万元的账户,徐梅气不打一处来,不是说年化收益率不错,怎么亏了这么多?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84676.44元,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95333.33元。庭审中,双方争锋相对,徐梅称:“当时是去存钱的,根本就不知道是理财产品。”而杨敏称:“不可能不知道购买的是理财产品。之前就在银行买过基金,这次购买,所有过程她也是签字的。”

  结合相关证据,六合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银行是否应当对徐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无约定,应从法定。依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首先应在推介投资产品之前对客户评估,之后依照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的类别,并在正确评估客户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向客户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且不得主动向投资者推荐不适宜的理财产品。

  就本案而言,徐梅曾多次有过理财产品购买历史,2016年6月2日,徐梅也向银行递交了由其签名的《理财产品签约申请书》,确认其为激进型客户风险类型,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该风险评估有效期为1年,案涉基金系徐梅在此期间内购买,即使是某银行推介,也与其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承受能力以及作为经营超市的其财务状况相匹配。更何况徐梅在自助终端操作时屏幕上均有相关购买产品名称、风险评估等级及风险提示。据此,某银行在与徐梅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中已履行适当推介、风险提示等适当性义务,无侵权过错。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梅应该或可能应该知道所购买产品的投资风险,她主张某银行在销售案涉基金过程未尽到风险提示的职责 、存在欺骗和误导行为,证据不足。自助终端操作无录音录像,徐梅还主张某银行违反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对销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缺乏依据。综上,某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应对徐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六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了徐梅的全部诉讼请求。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一定要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特别注意要审查清楚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后再签字。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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