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如何防止被“套路” 法官教你这样做

2019年12月13日 17:18:21 | 作者:邹文杰 沈骁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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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13日)下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新闻发布会。

  民间借贷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适度的民间借贷活动拓宽了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所以,对合法民间借贷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随着社会财富增长,民间借贷从生活性借贷为主变为经营性借贷为主,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为24%,自然履行借款利息可以达到36%,实际是比较高的。正因如此,近几年民间借贷已成为一部分人投资谋利的重要渠道,由于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社会管控不到位,在资本利益驱动下,民间借贷滋生了很多问题,当前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

  今年以来,泰州法院有效审结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有力规范了社会民间融资活动,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呈现下降态势。截至目前,2019年当地法院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收案10910件,审结1024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下降近2400件。

  据泰州中院民二庭庭长冯金严介绍,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合法有序开展,同时做好防范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此泰州中院从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审判机制、业务规范等方面,对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

  民间借贷案件千案千面,“套路贷”虚假诉讼分散性、隐秘性、复杂性极强,在民间借贷中很多当事人怠于举证、无力举证,常常一不留神就被“套路”。那么,民间借贷应该如何进行,老百姓该怎么做呢?

  泰州中院民二庭庭长冯金严说,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政策规定,相关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审判实践情况,具体有以下方面问题需要提示注意:

  1.作为出借人首先应当关注借贷行为合法性问题。对套取贷款又高利转贷、集资转贷、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因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等)。

  2.要有借贷合意证明。当事人之间仅有款项往来,不必然就是借贷关系,仅有款项交付凭证,需要对支付相关款项的具体事由、前因后果及未出具借条的合理原因提供证据,对此,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的,应承担风险。

  3.关于现金借贷。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巨大且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对方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仅根据债权凭证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应告知原告就资金的来源、走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告知后,原告举示的证据仍不能达到证明借贷事实发生存在高度盖然性可能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一)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三)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四)属个人债务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非因家庭利益而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5.借款人还款,应注意证据保存,收取还款回执,或取回借条。

  (来源:江苏广电泰州中心站/邹文杰 沈骁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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