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号一大早,南通崇川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和法警来到市区某小区,对被执行人严某家进行搜查。


去年2月28日下午,在南通市区通甲路,严某驾驶电动车与同方向步行的侯某发生碰撞,致侯某头部受伤,侯某目前仍在市康复医院治疗。当年7月,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严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侯某478591元。但严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在被执行人严某家进行搜查时,发现了橱柜内的部分金银首饰,随即予以扣押,让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义务。
(来源:《零距离》记者/范涤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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