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如皋长江镇的顾某,是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不久前他受了工伤,不过他发现公司赔偿时少给了他1万元,一怒之下他将公司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一看,这还不只是差一万元的事。

保安顾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肋骨断了8根。 之后,顾某拿到了公司8万元的赔偿。可过了几个月,他突然收到了保险公司发来的短信,说他理赔的款项9万块钱已经到帐,按照他的指示打入某家公司的账户,公司给了他8万块钱,而实际理赔款是9万元。

顾某多次向公司追要少给的那1万元理赔款,可一直没能要到。他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官一分析,这件事还不仅仅是1万块钱的事情。公司没有给顾某投保工伤保险,而是投保了保费比较低廉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现在拿到的这份保险只能算是额外的福利。

如皋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崔小兰介绍:“这个意外保险受益人应该是保安,而不是公司,即便保费是公司缴纳的,只能相当于给自己的员工缴纳了一份福利险,而不能免除公司对员工应当承担的工伤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发生意外事故之后,团体意外险的收益和雇员人身受损的收益,是可以重复得到赔偿的。”

公司是用团体意外伤害险来充当工伤赔偿, 而事实上,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原告都应该享有。最终,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公司又支付给顾某和解金9万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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