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把惩戒权还给教师,一直备受关注。今天(11月22号),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这是老师们所欢迎的。南京市第九中学校长张恒柱说,长期以来,有关惩戒权一直有争议,其实“惩戒”的目的不是惩,而是戒,惩戒应该是老师日常教育手段的一种。这次意见稿就对惩戒下了一个定义,“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张恒柱举例,比如,学生在课堂上拿手机,教师是否应该没收,再比如,当学生出现扰乱班级纪律等情况的时候,是否可以进行罚站等。也有新闻报道,因为老师管了,而出现被投诉或是极端的现象,于是老师在教育学生的时候也会存在“想管不敢管”的现象。同时,也有少部分老师存在言行不当。“就是把教鞭还给老师手上,又给教鞭做了刻度,看你如何实施。把鞭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是教育意义所在。真正惩罚的学生肯定是不多的,但是有没有惩戒权是另一回事。让老师知道哪些行为你可以做,同时你的度要把握的比较好,规则越细,越有利于执行。”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把惩戒分为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等,也就是说,不同情况下,老师惩戒的尺度也不同。比如,课堂上是否可以没收手机,以及学生是否罚站。在一般惩戒中是这样表述的,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等。张恒柱说,对于这些普遍的现象给予了约束。“因为孩子毕竟是孩子,当这种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制止,受教育就会少,行为习惯就会越来越差。其实,惩戒就是教育一部分,这样教育才是完整,尤其是习惯不太好的孩子,他的不当习惯才能得到比较好的纠正。”
与此同时,意见稿中也规定了一些不能逾越的惩戒红线,比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共六条。
对此,南京市长江路小学赵昌竹老师认为,这次《规则》把惩戒权还给了老师,对于老师们来说,重点还是哪些是红线。“毕竟教育面对的是人,是每一个学生,个性不同,教育方面也不相同。很难用一个非常统一的标准去解决所有的问题,就需要老师们守住红线。明确教育的目标到底是什么?才能够更好的依据文件去进行具体的落实,这也更加的人性化,符合每一个孩子的这种成长特点。”
惩戒权还给老师消息一出,家长对此态度大致相同。市民李先生认为,对于确实是自律性比较差的孩子来说,还是有所必要的,但是惩戒是有一个度,不能体罚不能侵犯孩子的这种人权这样一种惩戒。市民林女士认为,适当的适合的是可以的,有的是不可以的,比如侮辱孩子,比如影响孩子的性格、发展。
此外,意见稿也提出“制定校规”,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南京第九中学校长张恒柱认为,惩戒权不仅是维护老师教育的权益,其实也是维护学生的利益。因此,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适合本校的条例。同时,如何落实,需要主管部门支持,家长配合。“规则的制定,更多是教育意义,让社会充分肯定认识到学生成长过程中少不了惩戒,让我们家长认识到少了惩戒以后对于孩子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
《规则》指出,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是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公众可以通过教育部公布的方式进行反馈。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沈杨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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