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购买酸奶发霉获赔500元 “首负责任制”显威力

2019年11月19日 15:33:26 | 作者:孙茂强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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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17日,南京市民周先生在雨花台区板桥新城某超市购买了一桶酸奶,购买的时候,还特地确认了商品在保质期内。

  没有打开瓶盖时,丝毫看不出这瓶酸奶有问题。没想到带回家打开瓶盖后发现,瓶口竟然是发霉的。

  随后,周先生就去超市沟通,要求退货和赔偿。然而,超市却认为自身没有责任,并不同意赔偿。超市的理由有两点:1、酸奶在保质期内,从外面看不出发霉;2、出现发霉要么是厂家的问题,要么是周先生自己倒酸奶后,少量酸奶残留在瓶口处导致发霉。僵持多日,周先生无奈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求助。

  经与双方了解情况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定:1、酸奶在保质期内,瓶盖未打开确实无法发现瓶口发霉;2、超市按照酸奶包装上标示的贮存条件,冷藏保存;3、周先生发现发霉后,并没有食用,发霉并非周先生导致。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应当要求谁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此次,消费者首先向超市方要求赔偿,超市就应当先行赔付。超市在销售酸奶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低,问题很可能出在生产厂家。消费者发现问题后,未食用,未造成身体伤害。经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调解,超市同意赔偿周先生500元,周先生也表示理解。

  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后续了解,超市将酸奶的发霉情况反馈给厂家后,厂家表示认可,并将500元退还超市。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通讯员/杨磊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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