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湖是我国第四大淡水湖,为了保护洪泽湖流域渔业资源,每年的2月1号至7月1号是洪泽湖的禁渔期,但仍有人为一己私利,在禁渔期内偷偷捕鱼。10月18号,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7名被告被判刑。
当天上午10点左右,在宿迁经开区人民法庭,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起非法捕水产品案件。被告人罗某、洪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属于封湖禁渔期,非法捕鱼50.6公斤,被告人洪某还曾因在洪泽湖水域两次非法捕捞被判处刑罚,第二次判处实刑,仍不思悔改。
洪某介绍,当时他与被告人罗某,心存侥幸心理,用电鱼的违法方式偷偷去洪泽湖捕鱼。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00多元。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颜某,在洪泽湖利用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戈鱼等561.2公斤,非法获利12177元,公诉机关要求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4354元。
经过6个小时的庭审,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宣判,被告人罗某、洪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被告人颜某、王某久、周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好、王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李井文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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