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与利润、劳动生产率等挂钩

2019年08月20日 10:43:19 | 作者:丁凤云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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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国资委正式出台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明确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同时,通过劳动生产率等效率指标进一步调控收入分配。企业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需要适度下降。

  记者了解到,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在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有任何工资性支出,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取消不合规的福利性项目。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每年定期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在预算时,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等有所不同。如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所属企业,可以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公益类所属企业,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考核目标值挂钩,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计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对应,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20%;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同时,还需要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比如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且增幅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也可能出现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没有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为全国行业平均水平1.5倍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低于经济效益降幅。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对职工个人而言,将逐步建立起薪酬市场对标体系,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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