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对于一直欠款不还的人,追债人的要债方式也要合法、得当。 日前,宿迁市宿豫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宋某某因为多次索要欠款无果,情急之下竟以放火相逼,结果,这欠款没要回,还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意欲在他人家中采取放火相逼的方式索要欠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3月12号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来到宿迁湖滨新区某小区郭某某的家中,欲采取点燃汽油、煤气罐的方式,逼迫郭某某偿还多年所欠债务。在民警、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劝阻调解时,宋某某还将事先购买的汽油泼洒在身上、郭某某家地面以及沙发上,情绪激动。
泼洒汽油后,宋某某手持打火机想要点燃屋内,被消防人员用消防水枪喷水阻止。随后,宋某某又拎搬煤气罐打算到厨房点火,再次被消防人员用消防水枪阻止,后被民警控制并带离现场。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获得郭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李井文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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