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多人因往河中倾倒污染物获刑

2019年06月06日 15:16:50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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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首次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了一起危险废物倾倒案,对该案的三名被告人和一家被告单位进行宣判,其中一人被处以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单位被判罚金40万元。

  被告人王某是海安某热镀锌有限公司的法人,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酸洗项目,在酸洗过程中产生酸洗废水处理污泥。由于污泥含有重金属,属于危险废物,不能随意排放。而公司在成立之初,因环保问题被海安环保局处罚过。迫于急于处理污泥的压力,2017年7月7号到8号,王某再次铤而走险,亲自和雇佣他人将127袋酸洗废水处理污泥运到海安县南莫镇黄陈大桥北侧码头,再吊装到其租用的船上。

  鉴于王某行为比较恶劣,破坏白米河生态,污染比较难以治理,给周边环境带来损害。同时,作为实施人和公司法定人不能积极赔偿费用,也没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在三吨以上不足一百吨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王某将污泥倾倒入白米河损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本案的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海安某热镀锌有限公司对损害行为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最终,法院判决海安某热镀锌公司承担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评估费等65万余元,并处罚金40万元。

  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蒋某和李某也因非法处置污泥被判刑。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亲戚家门前需要地势垫高,李某帮其在路边挖坑,并经王某公司股东蒋某同意后,将王某公司生产废弃的污泥填埋在坑中。

  经过专家检测,填埋的污泥对周边的土壤没有造成太大影响,法院判处蒋某和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各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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