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的卢先生向我们反映:别人欠他一笔工程款,经过诉讼,他打赢了官司,还向法院申请成功冻结了被告的财产。没想到,就在法院通知卢先生来领工程款的当天,意外发生了。
卢先生是徐州新沂市的一名包工头。2016年,他带着工人在杨某的工地做工。不料工程做完后,杨某却说自己无力支付将近200万元的工程款。杨某说,有个姓王的欠他钱,希望由王某来还卢先生的钱。
三方签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王某来偿还卢先生的工程款。可没想到,王某后来也说自己没钱。无奈之下,卢先生决定去法院起诉王某。
同时,卢先生还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了王某的200万元存款。不过,法院一开始驳回了卢先生的诉讼。原来法院审查发现,王某因为涉嫌经济犯罪,已经被新沂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认为,王某名下的这200万元存款可能是赃款。
为此卢先生和工人们特地来到公安局说明,经过调查,公安局认为这笔款项不属于王某经济犯罪的范围,还给法院发了一份公函。有了公安局答复的公函,新沂市法院重新受理了卢先生的起诉,并最终判决卢先生胜诉。
2018年年底,卢先生接到通知去法院领执行款。没想到意外发生了。卢先生说,就在他去法院领执行款的当天,这笔执行款被公安局冻结了。
卢先生说,公安局给法院的解释是,这笔存款可能是王某经济犯罪的赃款,因此他们依法冻结。对于这种说法,卢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原本说存款不属于赃款,现在又说可能是赃款,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为了弄清原委,记者陪同卢先生来到新沂市法院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卢先生胜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便要求银行三天内移交存款,不料最后一天,公安局把钱给冻结了。对于公安局的做法,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很难理解,并且认为其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
记者查询发现,无论是法院还是公安部门,均规定"同一财产不得重复查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的财产,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应当重复查封、扣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明确:已被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需要轮候查封、冻结的,应当依照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执行。
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权过问公安,建议卢先生找公安局解决此事。
记者随后又来到新沂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冻结的是王某的钱,与卢先生无关,其他问题拒绝回应。
对此,法律人士表示,现实中同一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但重复查封的情况发生后该由哪个部门管辖处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与法院共同会商解决此事;如果协商不成,应当报请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冬冬认为,公安部门这样做,不仅阻碍了原告的权利的实现,也使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执行款被不同部门重复查封,如何处理却陷入了僵局。正如律师所说,不仅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了损害。我们希望当地相关部门能够正面回应、积极协商,给一个明白的说法。我们也会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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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张清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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