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大丰区人民南路查到一位货车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为83.1mg/100ml的醉酒驾驶员杨某。陈某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天晚上8点30分左右,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人民南路对过往的车辆进行酒驾、毒驾专项整治,这时一辆小型货车由北向南进入检查区,当驾驶员陈某摇下车门玻璃时民警闻到一股酒气,民警通过酒精快测棒让陈某吹测发现红灯不断闪烁,该车驾驶员陈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陈某酒精检测。
民警在现场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3.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但意想不到的是当民警问他为什么喝酒开车,陈某竟称每天没有二两酒喝下去,没力气干活。随后陈某被民警带到医院抽取血样送相关部门检测。
在交警大队经民警调查,驾驶员陈某大丰区人,平时经营一家素菜店当天晚上店内还有几条鱼没有卖掉,陈某看看己经是晚上7点钟估计没人来买了,就杀了一条做下酒菜,一个人就喝了二两白酒,酒足饭饱后就准备回家,抱着侥幸心理开着自己平时进货的小货车沿人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就在陈某到家还有一千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查后陈某表示:“百分之二百的后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陈某的血样经相关部门检测后如果体内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为醉酒驾驶,陈某也因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和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办理中。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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