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国家公祭日就可以任性? 这部法规告诉你:不可以!

2018年12月14日 17:12:14 | 作者:徐华峰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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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12月13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实施。第五个公祭日,在南京,“默哀一分钟”不再是一种情感和道义上的约束,而是被明确写入了条例,成为一种硬性要求。今天下午,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第十一期紫金草和平讲堂,邀请专家深入解读《条例》。

  划定民族情感保护区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细化了国家公祭活动相关保障措施,对包括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在内的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公民的行为规范等,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要求。如参加悼念活动和参观公祭设施时要保持安静肃穆,衣着端庄得体;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等等。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张建军表示,《条例》保障的不仅仅是国家公祭日当天纪念馆的参观秩序,“国家公祭在我们纪念馆举行,就标志着它是一个国家公祭的场所,不代表那一天是公祭场所,每一天都赋有庄严感,我们为了做好场馆其它364天的管理和维护,就应该有个可依之法。”

  “法规来的非常及时,第三十一条,对全体市民的赋权很有必要。”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钟连勇表示,南京大屠杀是不能忘却的惨痛历史,《条例》的出台,就是以法律形式,划定民族情感保护区,要求人民群众应当用恰当的方式、端正的态度去对待国家公祭。“任何公民,有义务也有权利对不当言论,批评、检举、举报、制止。”

  以法律形式固化青少年教育

  《条例》特设了“宣传教育”专章,其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学术交流、史料巡回展览、民间交流活动等方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推动国际和平城市建设,提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影响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王卫星认为,立法将南京大屠杀史实纳入中小学的教育体系,这是将行政手段以法律形式固化,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这样的早期教育,对竖立正确的历史观,有重要的帮助。”

  《条例》明确规定,在宁高等院校应当组织学生前往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进行国家公祭主题教育。

  “我觉得对青少年怎样打好中国人的底色,《条例》非常重要,可以使他们在很年轻的时候,了解这段历史。”张建军认为,从中小学到高校,《条例》构建了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有利于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我们会围绕国家公祭的读本,会同教育部门一起,制作一些适合年轻人看的短视频、图文、ppt,提供给学校,供他们在教育中使用。”

  更多精彩内容,请收看今天晚上9点半播出的《江苏教育新闻》。

  (来源:江苏教育频道/徐华峰 编辑/赵恩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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